录音作为证据一般不需要鉴定,但是当事人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鉴定,录音作为证据应当合法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录音对象是本人;内容完整;未做技术处理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录音需不需要进行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如果其他手段都不能查证属实的话,那么鉴定仍然是最权威的办法。录音证据应当复核以下条件才能认定有效: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可以通过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的方式对电话录音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过程中,录音证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鉴定,分别是:
1、法庭应当对录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认;
2、法庭应当对录音中的被录音人进行确定;
3、法庭应当对录音中的内容进行确定;
4、法庭应当对录音人关于录音时间地点等进行确认。对录音证据的鉴定是为了考虑录音证据是否合法客观。
法律分析:录音算是法律证据。但录音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该录音不能经过修改和必须要经过双方的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的录音需要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内容是真是连贯的、对方的言论是真实表达、音质是清晰的、保留原始音质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_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六条_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八十七条_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_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九条_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_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