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下列行为要受处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