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责任的承担根据实际情况来分别划分,如果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由所负的债务,直接由设立成功后的公司承担;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所负的债务是设立非必要行为的,公司进行追认的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否则由发起人来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设立,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