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须自首才会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犯能够成立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 采取强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缓刑的执行也是刑罚的一种执行,因此可成立特别自首。
罪犯构成自首,如果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br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一、交通判 缓刑 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情节较轻2、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 自首 情节3、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4、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5、悔罪表现。 交通事故 虽然频发,但大多是意外,如果驾驶者是无意的,肇事后又勇于承担责任,法律自然会酌情处理。 交通肇事罪 缓刑适用应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法定因素和酌定因素: (一)法定因素 1、看是否具备法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也就是是否符合《 刑法 》第67条和68条关于自首和 立功 的规定。具体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发后是否有主动报案、自动投案、委托他人报案等自首情节,当然还包括是否构成立功等因素。
2、看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1)刑期的要求,对于被判处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处缓刑。对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备加重情节的一般 交通肇事 ,才满足缓刑适用的刑期要求。 (2)实质要求,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必须不是 累犯 ,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严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故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二)酌定因素 1、考虑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大小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只有负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在具体量刑时如果危害结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不同,量刑时亦应有所区别。
2、考虑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 包括认罪态度、案发后能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对案发后没有逃跑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应该予以考虑。
3、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及时抢救、治疗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现象,案发后肇事人在慌乱中忘记报案、投案,而是主动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及时抢救、治疗被害人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效果却比自首更明显,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损失的扩大,因而必须对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进行鼓励,即便抢救的行为并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须予以考虑,而且笔者认为酌情考虑的幅度应比照自首进行。
4、考虑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积极主动的经济赔偿 被告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对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种补偿,对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种抚慰,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交通肇事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的行为也是体现了对其自身过错行为的正确认识,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虑当时的犯罪时空和周围环境,如天气状况、地面路况等 很显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雾天气,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时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对于准确判断肇事人的过失大小,进而准确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如果想要申请缓刑,也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才可以,对于被判一定期限的有期限的嫌疑人是可以申请缓刑的,而其他的缓刑申请条件是主动自首,并且刑期是在三年以下的,且肇事者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缓刑,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也就是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法院审判、定罪量刑,在宣告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后,意味着行为人不用去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也就是社区矫正机构在法院宣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需要继续适用宣判的刑罚。
可以让法院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有深刻忏悔自己的不当行为,而且罪行较轻,不足以构成重大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和范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犯罪情节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较多。不仅指各种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处罚情节,还应当结合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综合考量,才能把握犯罪情节的轻与重
有悔罪表现指的悔罪态度。悔罪的前提是认罪,实践中,适用缓刑大都是认罪案件。悔罪态度是实施犯罪后的心理态度,心理态度要通过具体行为来体现。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赔等都是具有悔罪表现的具体形式。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一个人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综合衡量,一般认为,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社会危害性的大的犯罪,司法机关很少适用缓刑。同时,刑法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缓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逐渐转向积极追求促使犯罪人更好的再社会化、更好地进行社会化改造。不可否认,缓刑制度的设立具有现实的需求和积极的作用。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但又不能过重处罚、刑罚执行成本过高、对罪犯重返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犯罪人,适用缓刑无疑利大于弊。
且从刑罚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缓刑无疑是给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的犯罪人一个避免刑罚烙印、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我国国家 自首 缓刑 有可能吗?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自首能否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 累犯 以外的所有被判处 拘役 以上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 刑罚 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 刑法 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自首如何认定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如何认定“自动到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也视为自动到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 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 劳动教养 、 行政拘留 、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3、 交通肇事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且还要交代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主犯 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 一审 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6、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7、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8、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9、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从而,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缓刑不仅需要自身在思想上有所改善,同时还需要提供对案情有帮助的 证据 或者知情情况。自首行为是国家法制部门广为提倡的做法,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大量的人力资源进行搜查,同样也会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