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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期限

发布时间:2023-04-23 06:30:46

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如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延长。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税收保全期限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税收保全期限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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