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年会和临时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