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