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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定罪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20 17:35:01

高空抛物罪的定罪条件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高空抛物罪定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

高空抛物罪的立案标准是高空抛物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考虑造成的损害结果,一旦被确定由高空抛物并被定罪就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情节可能单处或者并处罚金。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按结果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一,高空抛物顾名思义就是在高的建筑或其他高空往下扔东西,高空抛物罪是行为罪,即有这个行动就算犯罪的,并不考虑是否砸中了人、物,是否造成了破坏损害,惩处的是行为本身。高空抛物造成了损害结果,比方说把人家的车砸坏了,损害结果另行判处。

第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各项具体的定义并不完备,多高抛物算高空抛物、抛的东西怎么界定等等都没有详细规定,具体根据造成的损害由法院判断是否使用高空跑无罪。

现在城市都是高楼林立,高空抛物、高空坠落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也发生了很多恶行抛物事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夺走了很多人的生命,高空抛物入罪是时代的要求,也是遵纪守法的人的共同呼吁,希望国家能尽快补充相关的明细,及早的全面实施这个法案,为人们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也希望人们能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自觉维护安全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高空抛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定罪条件

高空抛物入罪条件

高空抛物罪是否达到入刑标准,取决于造成的情节后果,如果因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的情形,达到 立案 标准,如果主观故意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高空坠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怎样定罪

高空抛物罪定罪标准有两个,一个是一般性的入罪标准,另一个是体系性的入罪标准。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的,那么不认为是犯罪,另一方面,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范围是并不宽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怎样确定高空抛物罪

可按高空抛物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界定问题如下:行为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界定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或者 故意伤害罪 、又或者 故意杀人罪 定罪。这是根据最高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可以得出的,显而易见的结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是: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犯罪主观方面是: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跑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高空抛物罪定罪条件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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