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区别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23 07:16:31

债权担保的方式的区别有: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区别

1.担保范围不同: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生效期不同: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本文【债权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区别】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