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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上追逃逃跑有罪吗

发布时间:2023-01-14 13:57:12

中国有个成语叫明知故犯,意思是明明知道不能做,却故意违犯,在生活明知故犯可能也就被长辈骂一两句就过去了,但是在国内法律上有明文条例规定这是不对的,那么帮助网上追逃逃跑有罪吗?以下就跟着醉学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时委托律师帮助。

帮助网上追逃逃跑有罪吗

根据犯罪情节,会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等,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二)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网上追逃不会通知本人。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帮助逃犯逃避司法追捕算犯罪行为吗

帮助逃犯逃避司法追捕算犯罪行为,《刑法》有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68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网逃有罪吗?

网逃被通缉时在法律上是无罪的,需要经法院判决才可以定罪。网上追逃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后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会被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网上追逃之后一定会坐牢吗?

网上追逃不是一定会要坐牢。网上追逃还在侦查阶段,没有定罪。网上追逃只是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调查,抓到后认为证据不足的,会被释放;需要逮捕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有罪的才会判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网上逃跑网络追逃怎么处罚

对于抓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进行讯问,抓捕单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确认;然后羁押进行简单询问、采集信息;移交原籍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押解;收押讯问;如果是罪行轻微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监视居住;对于没有批捕,而需要逮捕的网上在逃人员,收集证据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定

网上追逃是国家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一项专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被网上追逃算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21世纪被称为网络的时代,我国为了跟上世界的脚步,网络发展在近些年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很多国家,处于世界前列。我国的网络效应可以说是一股强大的势力,很多案件的处理都是网民的举报才得以结案。那么法律上被网上追逃算犯罪吗? 一、被网上追逃算犯罪 ? 网上追逃只是一个侦查手段,网上追逃说明公安已经 立案侦查 了,但还没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并不一定说被上网追逃的人一定会被定罪,这要看案件的 证据 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定罪了。只有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被定罪量刑后,才有犯罪记录。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将已被批准 刑事拘留 或 逮捕 ,由于潜逃尚未被执行的 犯罪嫌疑人 的信息资料利用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公安部定期下发的追逃光碟进行发布,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利用网络查询、比对,从而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近年来,“网上追逃”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措施,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网上追逃”侦查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立法层级低下、效力不高,与《 刑事诉讼法 》未能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网上追逃”工作在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 、移交程序随意、混乱,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现实中,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由于 立案 地与抓获地的客观分离,且拘留法律文书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依据从公安网上下载扫描的拘留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电传文书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由于电传文书、下载文书不是法律文书原件,无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避免麻烦,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抓,不办理任何正规手续。

2、导致错误计算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应当是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

3、通知被拘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由于公安部有关“网上追逃”的文件对由哪个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相互推诿,抓获地往往以“不明确是否有碍侦查、立案地未要求代为通知”为由不予通知。

4、聘请 律师 权无法保障。《刑事诉讼法》中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 并代为 申诉 、控告。”,然而实践中“网上追逃”的嫌疑人在异地抓获后,由于羁押措施的性质不明确,没有正规的法律手续,权利义务告知也欠缺相应的规范,因此聘请律师权无法保障。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被移交A市警方前,没有通知家属或单位以及告知其聘请律师权。因此,对于跨省被抓获的网上逃犯来讲形同虚设。 三、关于完善“网上追逃”侦查措施的建议 1、通过修改法律确立“网上追逃”制度。“网上追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实践证明成效是显著的。然而“网上追逃”抓获嫌疑人后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同于现有的通缉等七种法定侦查措施。改变目前“网上追逃”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立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使得“网上追逃”措施有法可依。适逢《刑事诉讼法》将进行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将其列为一种单独的侦查措施,确立法律地位,明确界定概念,对异地抓获逃犯的 刑拘期限 做出专门规定。

2、规范并进一步细化“网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建议公安部细化“网上追逃”的执法程序,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充分保证“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形成刑事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网上追逃”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应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先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 诉讼 权利义务,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所在单位,然后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向立案地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法律文书。这样有利于环环相扣,避免中间脱节,准确地记载羁押状况。

3、建议设计“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可以设计“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与一般拘留证有所区分的是,这一法律文书需要两地公安机关的印章和两处关押地点的进出时间。当原拘留证传真或下载给抓获地后,抓获地据此开具专用拘留证,盖上公章后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字。等犯罪嫌疑人被带回原犯罪地后,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在同一份拘留证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在拘留证上写明提出看守所的时间和再次关押的时间,成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随卷移送。

4、明确“网上追逃” 侦查羁押期限 的计算。刑事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征就在吞噬星空于剥夺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措施,“网上追逃”中在抓获地羁押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静止状态,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应该计算在内 刑事拘留期限 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 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这一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的讨论和详细解析,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手段,不同于网上通缉。网上通缉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发动网络的优点,迅速及时的效应使得很多网络逃犯无处可逃,使得网络能够有效的反应真实信息,加快结案的速度。

什么是网上追逃

问题一:网上通缉与网上追逃有什么区别?

网络通缉与网上追逃有类似之处,但作用上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通缉主要是通过公开性,让更广大的公众知晓,从而能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或者直接由群众抓捕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则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协作方式,不需要借助群众的力量,只是将原来的定点寻求帮助,变为广域的寻求帮助

问题二:什么案件才会网上追逃

所有够得上拘留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网上追逃。

问题三:网上追逃,网上通缉有什么区别?

帮助网上追逃逃跑有罪吗

网上追逃,是通过公安内网发布在逃人员信息的方式,抓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2009年10月,著名节目主持人方宏进被网上追逃。

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实际上是一个意思。

问题四:网上追逃的具体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二是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三是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

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四是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五是要为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级网络、三级网络建设,尽快创造条件把网络联通到责任区刑警队、派出所等基层实战单位。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要保障网络畅通,为网上追逃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障服务。六是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要提供以下材料:发布通缉令的请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办理业务仍归口部刑侦局管理。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传真下发,同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还将视情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七是实行追逃奖励制度。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奖励金额要标注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对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

问题五:犯罪嫌疑人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网上追逃,程序是什么?

一。当你有某一件事情的嫌疑(一般是刑事案件),被确认为嫌疑人之后,并且找不到你。就能网上追逃。网上追逃很简单就能上的,只要局领导签个字,就能上。(网上追逃并不意味这你就是有罪,只是说有嫌疑,并且找不到你)

二。这事情肯定就是对方是个老赖,一直追着派出所,赖着派出所,想要找你讹你钱。所以派出所没办法嫌麻烦才弄你的,你属于可处理可不处理,照目前看前一次处理应该是偏向你的,等于对方抓到了派出所的把柄,所以才会发生明明事情处理好了再找你的情况。这次这么追着问你,是因为在我国法院最大,法院判决的东西,只有法院才有权更改,所以只要法院判了,说明这事情和派出所就没一点关系了。他们不想参合到这烂狗屎里去了。

三。只能说你惹谁不好,惹到了一个赖皮膏药,现在贴上你了。

问题六:网上追逃要什么程序

先将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预审,等证据收集好之后,报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核后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被害人应该在犯罪嫌疑人一审被判决之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一般法院会从对犯罪嫌疑人的罚金里面扣款先还给被害人。这个案子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七:派出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网上追逃呢?

网上追逃有两种,一种是刑拘在逃;另一种是批捕在逃。为了破案,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一般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后,都会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达到了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而犯罪嫌疑人逃往外地,一时间无法直接抓获,就会网上追逃,网上追逃是一种办案协助机制,通过别的地方公安功关协助将其抓获。

问题八:什么条件才可以网上追逃

网上追逃是近几年来的一种新的追逃形式。其实性质与发布通缉令是并差不多的,发布网上追逃同样要通过审批。

网上追逃有两种,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激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现在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目前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对于第一种形式的网上追逃,有光碟的公安机关的警察均可查阅到,对于第二种形式的网上追逃,只有有操作码的警察,才能进入追逃数据库。而在公安内部,每个警察都可以拥有操作码,所以,对于第二种形式的网上追逃,并不限于刑警才能查到有关追逃资料。

问题九:网上追逃上写刑拘在逃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期间逃跑。

问题十:网上追逃和网上逃犯有什么区别

网上追逃,是指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网络通缉抓捕,它具有动态的意思。

网上逃犯,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进入网络通缉。网上逃犯是与未进入网络通缉犯罪人比较而言,属于静态。

二者有共同点都是网络通缉。

网上追逃被抓会怎样判刑

网上追逃说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了,但还没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并不一定说被上网追逃的人一定会被定罪,这要看案件的证据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定罪了。网上追逃人员逮捕后,只有罪行轻微,符合条件的才能免于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什么大的罪才算网逃呢

不是一定要犯大罪才是网逃,而是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应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而逃走的,就会发出通缉令网上追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扩展资料:

1、网逃人员范围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2、具体内容

(一)、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

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

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

(二)、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

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

3、具体程序

上网程序

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

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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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网程序

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撤网时,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 / 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撤销”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撤销录入。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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