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索债未遂,侵占债务人财物是不合法的,由于行为人的手段属于非法扣押,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但如果该财物是留置物、担保物等,债务人无法清除债务的,则债权人有权占有该财物且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