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的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转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