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在诉讼中的意义为: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积极意义是: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 证据 、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 非法拘禁 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 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是 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主要是结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进行,如发现有上述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2)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侦查监督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
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
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侦查活动,可以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并且通过侦查活动还可以教育群众,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解析:
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积极意义是: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 证据 、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 非法拘禁 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 证据 ,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 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 等 诉讼 参与人,听取辩护 律师 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有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
若由侦查人员当庭对与侦查有关的活动进行陈述,并接受被告方的质证,通过质辩才能揭露取证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侦查活动中的个人偏见及侦查偏差得以纠正,这就弥补了被告方取证能力的不足,进而增强被告方的防御能力,实现程序正义。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a、强化了其证据的证明力,进而有力地揭露犯罪,支持公诉,促使公诉机关顺利完成控诉任务
b、对于证人而言,能够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c、减少了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因辩护方关于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抗辩而花费的调查、证明时间,使得庭审人员能及时、准确的作出裁决,节约诉讼成本
3、有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
a、侦查人员出庭就取证情况进行说明,给辩方提供反驳的机会,保障了辩方的对质、质证权;控方反驳辩方“取证违法”的抗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庭审中证人、被告人恶意翻证、翻供情形的发生,维护了控诉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使得控诉力度大大增强
b、通过公开、透明的庭审过程,罪犯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其人格尊严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4、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
由于侦查人员带有个人倾向而遗漏或添加了某些内容,使得文字记录与客观情况出现了不吻合的情况,若审判人员过分的依赖这些书面结论,将会增大误判的可能性,而侦查人员应法庭传唤到庭说明情况,给予了辩方一个当面质询的机会,使得有瑕疵的证据甚至非法取得的证据很有可能在辩方律师的步步紧逼下露出破绽,此时,审判人员能显而易见的发现问题,从而摆脱控方证据的牵制、影响,独立、公正地对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准确地定罪量刑。
5、有利于侦诉机制的合理构建
从诉讼发展的规律来看,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加强联系,形成“大公诉”格局,共同承担控诉职能是侦诉关系发展的一种趋势。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象征,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就的同时,也将促进侦诉之间的密切联系。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其负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侦查人员出庭辅助公诉,对取证过程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使得侦查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