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电话录音算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算。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证据 。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证人 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话录音恐吓能立案。打电话进行恐吓,无论如何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出现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一般的电话恐吓也属于是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受到了电话恐吓,可以将其恐吓完完整整地录音下来,作为证据及时地提交给公安机关,不要害怕,要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问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打电话进行恐吓,无论如何都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出现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犯罪。一般的电话恐吓也属于是公安机关的 管辖 范围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受到了电话恐吓,可以将其恐吓录音下来,作为 证据 提交给公安机关,运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度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问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答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 的; (四)对 证人 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内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容、散布他人隐私的。
可以,以下三种情况的电话录音不能作为法律证据。
首先,部分电话录音的来源不明确,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隐私。其次,部分电话录音不能还原事情的真相,不具备参考价值。最后,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电话录音,不排除剪辑和合成的概率,此时,人们将无法使用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毕竟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有待考量。
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后,双方都会拿出大量的实质性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部分被告方或原告方会聘请有能力的律师,律师会收集大量的可以参照的证据,从很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部分被告处于被动状态,即便他们没有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可他们却无法拿出证明自己无罪或没有违反法律行为的证据。此时,电话录音在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
来源不明、无法还原事情、缺少原始载体无法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录音一般情况下,法律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当人们使用来源不准确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时,电话录音中出现了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即便电话录音中的信息十分有效,也很难成为最关键的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大部分电话录音能够成为证据的原因在于电话录音能够还原整件事情的过程,避免被告方或原告方出现说谎行为。可是部分电话录音的内容时断时续,很难还原事情原委,再加上缺乏原始载体,此类电话录音参考价值较低。
总的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得具有证明价值的电话录音,而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侵犯他人隐私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明材料。除此之外,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提供录音,才能够维护个人权益。
可以,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