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发布时间:2023-04-23 09:50:02

对以下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登记未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温馨提示:
本文【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