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可以取保候审,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即可,犯罪嫌疑人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以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诉的起点。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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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中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一) 骗取出口退税 罪的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 ,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困惑的解释》第三条的要求,骗取我国出口退税款5万元之上的,属于金额要大些,五年之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之上五倍之下罚金;骗取我国出口退税款50万元之上的,属于金额宏大,处五年之上十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之上五倍之下罚金;骗取我国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之上的,属于金额特别宏大,处十年之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之上五倍之下罚金或是没收财富。
因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用缓刑的金额规范,是骗取我国出口退税款不满50万元,在五年之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量刑品位,才有或许判处三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实用缓刑。但须留意的是,此处所说的金额规范是法定刑的规范,因而,即便骗取出口退税款在五十万元之上,但宣告刑为三年之下有期徒刑并满足缓刑资格的,亦可实用缓刑。具体从哪个角度去处理,需要专业律师去做分析研究,这类案件在犯罪行为、犯罪要件构成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你可以问问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翟星诚律师,都是国内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