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债的履行。 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3、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提存。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债务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