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质押标的的合法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 首先,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最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也不宜设定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