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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不确定的担保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23-04-23 10:54:04

在担保人签了合同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担保成立。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推定为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债务人可直接向保证人索债。但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若有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话,保证人也可以此事由对抗债权人。首先,担保人签了担保合同,如果程序都合法,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主债务不确定的担保是否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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