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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

发布时间:2023-01-20 19:14:47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是: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裁定适用的范围还包括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可以上诉的裁定

法律分析:可以上诉的裁定为: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管辖权有异议这三类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裁定,而除了这提到的三种裁定意外,其他类型的裁定都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定可以上诉的三种情形

裁定可以上诉的三种情形是: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对民事裁定书不服可以上诉吗

对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2、对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3、上诉期限计算: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对已经生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以及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改判的,对结果不服的,你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维持原裁定的,那就不能要求再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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