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时效是1年之内,具体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的时效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算不得超过1年,房屋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评估报告的时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