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共同犯罪实行犯能否成立未遂

共同犯罪实行犯能否成立未遂

发布时间:2023-01-14 13:59:15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都是需要被处罚的,那么共同犯罪实行犯能否成立未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醉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司法实践中,犯罪未遂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之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各共犯在主观上都具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各共犯的罪过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这一特点决定了共同犯罪实行犯未遂问题的复杂性。对这一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共同犯罪实行犯能否成立未遂

对结果犯而言,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例如盗窃、故意杀人等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共同实行犯中,所有共犯的行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共犯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中,并且都是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原因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结果由于全体共同实行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时,那么所有共同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因为其中一个或几个人自动中止犯罪所致,则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余共同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犯罪结果是其中一人或几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其他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并未造成犯罪结果,那么全体共同实行犯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不能对后者以未遂论处。

对实行犯而言,是以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例如脱逃、强奸等犯罪。在这类犯罪里,各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因此,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在既遂或未遂上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并不能代表其他实行犯也是既遂或未遂,每个实行犯都只有在自己的行为直接完成了犯罪并且具备犯罪既遂构成要件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在这类犯罪里,不但全体共同实行犯有可能都构成既遂或未遂,而且也可能出现未遂与中止并存,以及未遂和既遂并存的情况。上述两类犯罪中共同实行犯的未遂问题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这两类犯罪既遂与未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对各共同实行犯的要求不同。在第一类犯罪里,整个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就是一种犯罪结果的出现,数人的实行行为或其中一人的实行行为都可以直接造成该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只要处于整体行为有机体中的任何一个实行犯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整个犯罪就构成既遂,共同实行犯均应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在第二类犯罪里,犯罪既遂所要求的是每个共同实行犯均完成其实行行为,各个实行犯只能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能代替他人完成犯罪,各个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代替性。因此,犯罪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意志以外的原因,往往又会阻止某些实行犯不能完成犯罪,这样就会出现既遂未遂并存一案的情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指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的意思沟通联络,认识到其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遂行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般认为,国内外刑法主要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是将共犯人分为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增加一个组织犯。二是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增加一个胁从犯。我国刑法理论能说认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德国、日本关于实行犯与共犯的区分,并不是采取形式的客观说,而是采取了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或者实质的客观说。因此,其中的实行犯也可谓主犯。反过来说,即使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也可能认为我刑法规定的主犯就是实行犯,从犯与胁从犯就是帮助犯。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主从犯的区分标准,比国外的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更为实质。所以在国外属于共同实行犯的,在我国依然可能仅成立从犯。

两人共同犯罪可以有未遂吗

两人共同犯罪可以有未遂。行为人应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开始实施某种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 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68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6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复杂 共同犯罪 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实行犯的 犯罪未遂 、 犯罪中止 对教唆犯、帮助犯有何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对实行犯有何影响?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都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时,教唆犯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在我国 刑法 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下,应当把被教唆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作是与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相应地确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应认为是犯罪未遂。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但认为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这种中止,对教唆犯来说,如果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那就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应及于教唆犯。教唆犯应分别以预备犯论处(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时),或者以未遂犯论处(实行犯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实行犯的中止,也出于教唆犯的意志,教唆犯也应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中止犯罪时,对 从犯 (帮助犯)的处理,与对教唆犯的处理相同。 2.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与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的关系,已如前述。问题在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犯是否构成未遂?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1)预备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预备犯论。主要理由是: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与为了犯罪寻找犯罪同伙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寻找犯罪同伙正是犯罪预备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一个必要条件,被教唆者没有实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只能属于犯罪预备。

(2)未遂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教唆犯的未遂。主要理由是: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教唆犯把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付诸实施,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的犯罪,对教唆犯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刑法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相同,可见立法者把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视为未遂犯。

共同犯罪实行犯能否成立未遂

(3)特殊教唆犯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教唆犯,应根据其本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不但与特殊教唆犯的定罪原则保持了一致性,而且更符合特殊教唆犯本身的特点。我们同意后一看法,因为它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我国刑法只规定如何处罚,并未规定“以未遂犯论”,因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依教唆犯定罪,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可以’了,无需定为教唆犯的未遂或犯罪预备。被帮助的人没有犯被帮助的罪时,帮助者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可以参照犯罪预备论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都会发生犯罪中止问题。在教唆犯、从犯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已着手实行犯罪时,自动放弃犯罪,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从犯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实行犯经教唆犯、从犯的劝说,也自动放弃犯罪时,教唆犯、从犯、实行犯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教唆犯、从犯虽然自动放弃犯罪,实行犯也没有完成犯罪,但其原因不是由于教唆犯、从犯的放弃中止,而是由于他们意志之外的障碍,教唆犯、从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教唆犯、从犯虽然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教唆犯、从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既遂。但教唆犯、从犯的自动放弃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实行犯接受劝说,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能防止时,实行犯的这种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态度,在量刑时也应置于考虑的范围。 综合上面所说的,共同犯罪只要最后没有得逞那么一般就会按照未遂的条款来进行处罚,未遂是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只要没有成功就会按未遂或者是中止来进行惩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定要按照流程来进行处理。

共犯与犯罪形态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一部分是根据整体责任的原则来认定的,而有的却不尽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简单共犯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由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二种情况是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除实行犯之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处罚。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共犯人中止。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具体认定应把握两大原则:

一是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上。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地撤回自己的帮助教唆犯想独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实行犯只要本人自动中止犯罪、放弃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单位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实行的场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实行到既遂。二是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有哪些

共同犯罪未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主要特征是:

(1)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只要一个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整个共同犯罪就应当视为已经进入着手状态。

(2)共同犯罪没有得逞。

犯罪未遂是否有共犯?

有,即使是犯罪未遂,也会成立共同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帮助未遂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构成犯罪未遂,自不发生问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的终止如何认定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共同犯罪实行犯能否成立未遂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共同犯罪实行犯能否成立未遂】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