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受理不可以申请暂停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不能一概而论,这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法律分析】
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法律分析】
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等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由当事人再申请恢复执行即可。中止执行需要视情况而定:
1、刑事诉讼中再审不会中止执行;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中止执行。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不一定会停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得看再审的原因:
(1)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如果当事人做出的再审申请的,须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总结:
1、刑事诉讼中再审是不须停止原裁判的执行的。
2、民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3、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申请再审不能中断执行诉讼时效,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都会由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内就提出,提出诉讼的请求确实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是其若是已经被受理过一次,但是对于审判的结果不服,此时是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被告想要申请再审,推翻原判决,是可以的。
但在法院没有裁定再审之前,执行法官是无权暂缓执行的,必须正常执行。
况且,即使法院裁定再审,有一些案件还是要继续执行,如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