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管辖法院一般确定为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