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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失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1-20 20:02:03

检察院抗诉失败的,则当事人不可以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检察院抗诉失败怎么办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抗诉不支持后怎么申诉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抗诉请求的五日内答复申请人,你可以看看他们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一般来说,不支持抗诉请求的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你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继续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生效后的抗诉);

友情提示,通常你的抗诉请求会经过公诉部门的集体研究甚至检委会的研究,才作出不抗诉决定。检察院不支持你的抗诉,通常情况下是有充分理由的,你可以要求他们开听证会,但是基本上无法改变不抗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检察院不抗诉怎么办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映。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 申诉 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 立案 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不服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决定的咋办?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抗诉失败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 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 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咋办

当事人对终审判决结果不服时,如果案件的判决存在明显过错的,有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院抗诉失败怎么办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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