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可以与政府就征地补偿款事宜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未能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