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借款纠纷举证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即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