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拆的诉讼期是6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非法强拆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被拆迁人应在诉讼期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非法强拆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