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他人财物构成盗窃。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数额具体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占有他人物品且故意不归还构成侵占罪。私下扣押个人物品隶属侵权做法,商量不成,报警处置,调解不成,到法院诉讼解决。拿走他人财物恶意私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
拿走他人财物恶意私藏属于,故意藏匿财物,虽然实施了转移占有的行为,但是行为人没有占有的意思,不构成盗窃罪,使得所有人不能利用物品发挥物品的效用,符合毁坏财物罪的构成,所以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扣押他人的财产是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占;对相关的犯罪人是要进行法律法人制裁的。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和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侵权人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行政职责或者刑事职责的,不影响依法承受侵权职责。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侵权职责和行政职责、刑事职责,侵权人的财产不够以支付的,先承受侵权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为盗窃者藏赃物应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窝藏赃物。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2、转移赃物。这里的转移赃物,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
3、收购赃物。这里的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4、代为销售赃物。这里的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
客体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客体是赃物。这里的赃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替他人隐藏犯罪所得赃物构成犯罪,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明确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需注意: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作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有两个: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占有事实,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所有权可以对抗非法占有事实,但不能对抗合法占有事实。因此,把借出去的自行车偷回来,构成盗窃罪,因为侵犯了合法占有。
2、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也包括财产性利益,主要是债权,不包括劳务和服务。根据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原则判断。
3、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的目的和利用的目的。擅自骑别人的自行车去打酱油,不属于盗窃罪。因为没有排除的意思。缺少利用的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比如,为了永久藏匿而偷别人手机,不是盗窃罪,因为没有利用的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侵占罪的前提是已经占有,持有不意味着占有。比如,高铁站上厕所,让别人帮看一下行李,别人并未占有行李,而只是一个占有辅助者。如果把行李拿走,成立盗窃。
5、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务,是否构成侵占罪,存在观点展示,通说认为不构成侵占罪。基于合法原因而委托的财务,是侵占罪保护的对象。比如偷来一辆自行车,让修车师傅修理,修车师傅认为是偷来的,不还,构成侵占罪,因为修车是合法原因。
6、遗忘物、埋藏物,发现并占有不犯罪,不还是侵占罪。
7、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转为自己占有。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盗窃毒品也是盗窃罪。
8、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是把人别当做盗窃的工具。与三角诈骗的区别是,三角诈骗中,受骗人有处分权限。
9、如果暴力行为不是转移占有的行为,就不是抢劫或抢夺。如故意追尾,然后上了对方的车开跑,追尾不是转移占有的行为,转移占有的行为是非暴力的,属于盗窃。
10、盗窃罪要求主观认识到“数额较大”,没认识到的,不具有盗窃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如天价葡萄案,不成立盗窃罪。
11、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者。占有转化不要求管理人意识到。火车、公交车不算,只能算遗忘物。
12、盗窃罪而言,小东西,只要藏起来,没人发现,就是既遂。保姆将戒指藏在储物间的板缝里,是既遂。
13、司法解释规定,抢劫罪即使没有抢到财物,造成轻伤,也是既遂。
14、数额较大,不是成立数额,而是既遂数额。盗窃罪而言,只要带着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目的,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既遂。认定既遂数额时,不考虑犯罪成本。司法解释认为,数额是一种加重构成要件,需要行为人认识到。
保姆将盗窃雇主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一般情况下认定盗窃既遂。
保姆将财物藏匿于其个人行李箱的情况来讲,虽然行李箱在雇主家中,但是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该行李箱及其内容物是由保姆个人占有而保姆将财物藏匿于雇主家中极为隐蔽场所的情况,虽然财物仍然处在雇主基于住宅所形成的占有范围内,但是由于其藏匿场所的特殊性,致使雇主对财物完全没有现实支配的可能性,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姆的藏匿行为已经切断了雇主对于财物的占有,此时新的占有关系已经建立,故成立盗窃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