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零口供但是有其他证据确凿的可以定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公安局仅凭当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定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口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诈骗罪的定罪方式如下:
1、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当地数睁岩改额较大标准的,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枣段者无期徒刑,悉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因各地经济发展等存在差异,因此各地具体标准有差异,一般规定涉案数额在3000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