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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发布时间:2023-04-23 16:08:52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质权有效存在和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包括全部未受清偿和部分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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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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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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