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在立案之前可以改罪名,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应当根据涉案金额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大。跑分被定为诈骗罪更改罪名的可能性大。跑分数额达到诈骗罪定罪标准的,构成诈骗罪。跑分金额达到三千左右就会被立案处罚,涉嫌诈骗罪。“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的行为。“跑分”案件是现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种多发型案件。
以诈骗罪逮捕后,检察院起诉时是否可以变成其他性质的罪名提起公诉,至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检察院批捕的罪名与公诉时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一般认为这是不属于违法的。
这还待以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来对此加以明确。
可以用于参考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检察院应该以实际认定的罪名来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不应受原批捕的罪名影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如果确实不准确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变更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的 当然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 人民检察院按照A罪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A罪,而应当认定为B罪,遂以B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扩展资料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公安机关没有定罪的权力。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有权按公安机关移交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只有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判决确定。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