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过多的,可以先明确各债务的性质,再对它们进行划分,依次偿还。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之后是普通债权。最重要的是债务人要量入为出,对债务有一点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