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好禁止债务人二次抵押或者二次抵押债后务人的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将债务人的二押行为作为禁止性行为。把禁止债务人进行二押作为条款写入借款合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二次抵押行为,债权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同时,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明确违约条款,可以把债务人的二次抵押行为作为触发违约条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