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所以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有用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所以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有用的,但是录音证据并非必然全部都是有效的,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