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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23 18:23:30

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

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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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型联营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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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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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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