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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发布时间:2023-04-23 18:31:32

下列情况下可以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需要拆改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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