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诈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所以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会判几年
诈骗罪量刑标准:
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退赃或退赔的
(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并不相同,如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是一千元,诈骗罪的最低标准是三千元。
有的是全国统一标准,有的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如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最低是一千元,其中山东省的立案标准为二千元;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 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1、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可以立案。
2、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诈骗情节的认定
法律依据: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并不相同,如盗窃罪最低立案标准是一千元,诈骗罪的最低标准是三千元。
有的是全国统一标准,有的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如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最低是一千元,其中山东省的立案标准为二千元;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