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不审查抵押金额。抵押物的价值由抵押双方当事人认可、确定,不需要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抵押登记机构不得干预抵押物价值及其抵押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