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