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不当得利之债指一方无法律依据而获利,另一方因此受损失,获利的一方因此对受损失的一方负有返还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