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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性质及效力

发布时间:2023-04-23 20:21:18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

代物清偿性质及效力

1、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

2、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

3、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

4、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

5、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代物清偿性质及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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