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
3、权利抵押。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4、财团抵押。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
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6、最高额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