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都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执行。
从程序上说,死刑的执行机关是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是中国刑法之中最严重的刑法,国外很多国家它是没有死刑这个说法的,就最高是无期,所以我国法律里面明确规定,任何法院判处犯罪当事人死刑都必须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就算是高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利直接判一个人死刑。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就是死刑是一种迫不得已,属于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端情况才会采用的情况,国外很多国家都取消了死刑。这个刑法就是因为这个法律他不给人纠错的机会。如果说出现了误判呢,证据不足或者受到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影响可能就有去打承包的这种情况,冤假错案,如果说是看的有期徒刑以后无论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还是通过什么其他方式多少可以弥补一点,但如果说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那就没有任何纠错的机会了,生命只有一次,赔偿再多还有什么用?
要最高法院去核准,就是这东西轻易是不能动用的,除非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以及正常的朴素的道德观,研究过后确定这个人确实得死刑要不不足以平民,愤证据确凿没有任何疑问,那这种情况上报最高法院核准之后可以判,只不过这种情况一般都比较少,因为太麻烦了,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容易的。如果只是一个法院他自己判了有期徒刑,他自己有这个权利啊,但是他要判死刑,他没有这个权利啊,要经过层层上报,很麻烦。
不能先斩后奏,不能由地方法院自行判处,当事人这个处罚就是因为法律,他是讲究程序正当性的,他是讲究公平的。我们现实的角度看一些问题确实会发现法律它也不是绝对完美的。法官他也不是全知全能的,那这个案件他也不敢保证宣判的都是完全合理的。为了避免出现那种不合理的情况,就需要多方复核,因为这种复合的程序越多越麻烦,但是它越能够更大程度的保证宣判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