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
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
6、主合同无效的;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
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