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都无优先的效力。但如果抵押权与质押权都已经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与质押权均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