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认定:该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录音内容必须完整,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般都可认定。但需要注意,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是:
1、经对方同意后的录音。对方已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论录音在什么场合下都属于“合法”录制。
2、未经对方同意,但在公共场合下或者打电话的录音。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录音一般属于合法录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过程中,录音证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鉴定,分别是:
1、法庭应当对录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认;
2、法庭应当对录音中的被录音人进行确定;
3、法庭应当对录音中的内容进行确定;
4、法庭应当对录音人关于录音时间地点等进行确认。对录音证据的鉴定是为了考虑录音证据是否合法客观。
录音属于证据的一种,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