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贷款的条件:
1、需要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为国家禁止的用途;
4、如果是抵押贷款,借款人必须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如果是保证贷款,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