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一般不能管军人,现役军人涉嫌刑事案件由军事法庭审理,对应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如果军人在地方违法乱纪或与地方人员发生磨擦,那么警察会第一时间赶到进行处理,然后把其交给警备区领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公安局不可以拘留现役的军人,因为军人的身份和工作性质非常的特殊。即使是现役的军人,如果涉嫌刑事案件也应该由军事法庭进行审理; 对应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但是军人如果犯罪,在量刑上是没有特殊的照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 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人如果违反的是纪律,那就会按照纪律条例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除名等方式。其中最严厉也就是除名,就是开除军籍的意思。如果违反的是法律,那么军队会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处罚方式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由此可见二者区别非常大,核心区别还是是否涉及法律层面的东西。
在只是违反纪律,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话,那么军人不会接受刑罚。很多人觉得军人只要违纪了就要上军事法庭,这明显是自以为是、想当然。这就是纪律和法律混为一谈了,多少有点无知。如果现役军人出现违法行为或者犯罪,那么警察有权力抓捕或者说处理吗?
答案是不能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军队内部的案件,都是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的,我军的保卫部门其实就是相当于地方公安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地方公安无权过问,而是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处理,地方司法机关的法院和检察院,军队自然也是有的,只是名称叫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地方所谓的“公检法”,对应到军队就是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军队内部的司法案件,就是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院共同处理的。
过去我军各级部队的政治部,都有一个保卫机关,叫政治部保卫处或者政治部保卫部,例如四总部时代,有个总政治部保卫部,简称总政保卫部,是我军级别最高的保卫机关。军改以后,军队保卫机关从政治部门划归军队政法部门,但是职责没有变。
警方在请示部队同意以后,可以先行把人控制住现实生活中,警察没有权利去抓捕违法的现役军人,但是如果现役军人违法犯罪后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和民众的安全,那么警方在请示部队同意以后,可以先行把人控制住,然后临时关押起来,等到部队的人赶来以后,移交给军队保卫部门。警察无权对军人进行审讯、审问,因为这是军队保卫部门的工作。
警察的执法对象是不包括现役军人的,这种规定在全世界任何国家都一样。军人的任何事情,全部都是军队来处理的。如前所述军队内部也是完整的司法系统,包括侦查、审讯、审判、公诉、监督各个环节都一应俱全。这些工作是包括部队保卫机关在内的军队政法部门在负责的,地方警察是没有管辖权限的。
不能。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可以直接管的,不过如果军人在地方违法乱纪或与地方人员发生摩擦,那么警察会第一时间赶到进行处理,然后把其交给警备区领导处理,警备区根据情况而定,到时候会打电话通知其所在部队的领导去警备区领人!
系统不同,警察是地方管理的,军人是军队管理,所以,警察不能管军人的。
你看,军人如果犯罪是军事法庭审判,而不是地方的法院审判的。
总之,部队是军事领域的,警察不可以执法,部队由军队管理。
请采纳,谢谢。
现役军人犯法,警察是可以抓的,但是抓了后会移交其所属部队,由所属部队的军事法庭审理及判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军人犯罪案件属军队管辖原则。但是,对军人犯罪的侦查工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军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按照规定警察不能对现役军人进行拘留,现役军人违法或者犯罪的,应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军事法院处理,而不能由警方直接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十二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