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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14 14:03:30

上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为:

1、男女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上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2、公平公正原则。

3、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4、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诉讼起诉时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 和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如果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下面几个原则。首先是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分共同财产。由于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因此双方平等的享有财产权利。第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因为子女抚养费用占家庭生活支出一个重要部分,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加以考虑,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除此以外,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在诉讼离婚时,法院也会给予适当照顾。第三是尊重财产属性的原则。意思是指,在分割财产时,应该充分考虑财产的经济效用和属性。如果采用直接分割的方法会导致财产价值显著降低的,可以变价分割,或者由一方经济补偿给另外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女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一、女方起诉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有哪些?

女方 起诉离婚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等原则。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具体内容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 民法典 》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 离婚 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 的分割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正公正的进行,不因是男方提出或者女方提出而有所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分隔的时候存在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有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不受侵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一、 离婚 时 财产分割 的原则有哪些 在我国,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 民法典 》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可以分割哪些财产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 结婚登记 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 (1) 工资 、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4)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10)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 证据 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协议离婚 中夫妻怎样分割共同财产,其实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法律方面并不会做出干涉。所以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 净身出户 的情况。但要是在 诉讼离婚 中,法官对共同财产做出判决,就会遵循上述的原则。这个时候就会适当的照顾无过错方,对过错方少分一些财产。

上海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上海 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 的原则是什么?

(1)明确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前提。 离婚 时, 夫妻财产 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 分家析产 ,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 共同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 债务 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

一、婚前 购房

1. 婚前一方购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 房产证 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应明确产权,为婚前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新 婚姻法 生效后,该规定已失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根据 物权法 的精神,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完全归购房一方所有。对于上述房屋在 离婚诉讼 中不予分割。

2. 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上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 工资 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但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 婚前财产 ,则该部分还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 按揭贷款 也属于一方的 个人债务 。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已还贷款60万元,未还贷款为4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未购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3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 婚前一方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目前上海法院的实践多认为系婚前购房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屋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 婚后财产 ,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种情况。毕竟,财产期待的权益是在婚前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决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转形式上在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4. 婚前双方购房、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实践中还会出现以下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不错,婚前商议 买房 。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到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会认定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无法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的。因此,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这一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以免今后发生纠纷。但另一方有 证据 表明双方是以 结婚 为目的购房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的,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二要明确权益,虽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剩余的按揭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 婚前双方购房、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也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因此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将剩余的按揭贷款扣除。

比如夫妻双方于婚前以1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50万元,双方父母各出资25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双方要离婚,该套房屋市价为380万元,未还贷款为80万元,则该套房屋夫妻双方的权益为380-80=300万元,夫妻双方分别可以分得(300÷2)=15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15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7.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婚姻家庭 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购房

1. 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确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二要明确债务,因为这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按揭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 婚后购房、双方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形。因为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3. 双方购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确产权,如果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之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处分,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向乙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二要明确权益,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夫妻双方共同房屋的权益。三要明确债务,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剩余按揭贷款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属于第二者情形的按揭贷款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未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4. 婚后购买、产证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家庭共有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 房屋所有权 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六答复,应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之规定,对于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房产分割纠纷

1. 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1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 涉及他人房屋的分割

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另案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3. 婚后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收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协议的一方。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上海 诉讼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很详细具体的,一般在进行财产分配起诉受理时,首先需要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其次财产分配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上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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